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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 2006-5-29 15:05:00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指示提单背书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指示提单背书交付有无法律效力

【案情】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日本株式会社商船三井2001年9月20日,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茶公司”)作为买方与荷兰CONTINAFB.V.(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500公吨可可豆销售合同,付款条件为FOB阿比让,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2001年11月,包装为新麻袋。2001年11月19日,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涉案货物运输保险单,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为中茶公司,由象牙海岸(科特迪瓦)至中国上海,承保险别为一切险。同日,中茶公司支付了保险费。2001年11月20日,被告日本株式会社商船三井签发编号为754062853的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SAGACI(以下简称“S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中茶公司和浙江兴光可可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光”),装货港为象牙海岸(科特迪瓦)阿比让,卸货港为中国上海,货物状况为7,700包象牙海岸(科特迪瓦)可可豆,共500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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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燕子 2008-3-10 1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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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目鱼2008 2008-3-11 1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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