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单据的时间顺序为:形式发票 信用证商业发票装箱单/海关发票/领事发票/许可证产地证/保险单/商检证提单保单汇票
做单时完全遵照一个原则:在ON BOAR DATE 要不迟于LC最迟装船期情况下,所有单证日期完全跟提单上的ON BOARD DATE保持一致(保单提前一两天),就OK了,当然后补证除外,,这起码是最保险最安全的做法了,烦恼也就没那么多了.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
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外贸单据的时间顺序——特例:
现在银行对单据的时间要求已经宽松了许多。比如所举的例子中,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不能早于发票;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确实是或UCP 500中规定,或从逻辑上来说是必然的,但对于其他的单据的时间要求要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和单据本身的内容来决定。比如争议一直最大的客检证的时间问题。以前一直认为必须在提单的日期前;如在提单的日期后,必须证明是在装船日之前检验。但现在已经否定了,检验证明在提单的日期之后也可接受。同理,包括产地证,晚于提单现在也可接受。受益人证明、船公司证明、装船通知要根据具体内容来定日期。比如是装船前通知,日期就必须早于提单。正常情况下按以上规定制单为宜。
外贸单据的时间顺序——花絮:
1、按照一般的企业管理流程,货要出仓库得先开商业发票,然后才能去仓库领货装箱,才会有装箱单的,所以按逻辑上来说,装箱单的日期应该晚于或等于商业发票日期的。
2、关于形式发票和商业发票的区别:
形式发票与合同、销售(购买)确认书的作用差不多,客户可以用它来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不能用于财务入账的,就正式性来说合同最为正式(一般金额较大的贸易都需要签订正式的合同,形式发票最不正式、只做最简单)。
商业发票是客户用于清关和财务入账的单据。
3、保险单日期一般应该比提单日期提前两三天,原因很简单,如果保险单日期比提单日期晚了,那么在提单日期至保险单日期之间货物出险后保险单还会有用么?
若有遗漏的,请各位帮忙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