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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版主:莫菲 版主:小丑鱼君子泰而不骄   [ 版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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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 主

主题: 单证的制作

  • 2006-03-01 16:04
    • 单证在国际贸易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如何制作、正确与否关系到收汇的安全性。在此列出一些常见单据的制作,希望大家把手中的资料拿出来大家分享。


      汇票

      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汇票,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 凭证。制作汇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出票条款。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汇票金额。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式结算,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则应与发票金额一致。若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的百分之几,则按规定填写。这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间商报价,发票按含佣价制作,开证行在付款时代扣佣金的情况。

      付款人名称。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人为买方。信用证方式下,以信用证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汇票的收款人应是银行。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头。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写成收款人(已收汇票),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书给托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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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楼

    回复:单证的制作

  • 2006-03-01 16:05
    •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出口商名称。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其中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应与信用证一致。
      发票名称。在出口商名称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样。
      发票抬头人。通常为国外进口商。在信用证方式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证无此要求,亦应列明。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但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装运地和目的地。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


      运输标志(嗟头)。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按来证制作。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以集装箱方式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应与发票一致。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和件数。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要求,还必须和信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如用列明重量,应列明总的毛重和净重。


      单价和总值。单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可有矛盾,应列明价格条件(贸易术语),总值不可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超值发票,银行可以接受,也有权拒收。


      附加证明。大致有以下几种:(l)加注费用清单:运费、保险费和FOB价;(2)注明特定号码,如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3)注明原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 <BR>· 出单人名称。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是受益人。"'UCP 500"规定,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称而不加签署。如需签字,来证中应明确规定,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还没有签名
      第 2 楼

  • 2006-03-01 16:05
    • 汇票的格式:

      Drawn under..........................................

      L/C  NO...........................................

      Payable with interest @..................% per  annum

      Exchange for ......................................      China,..............

      At.........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

      the sum of.........................................................................................

                      ...........................................................................................

      To:...................................

         ........................................                                            (此处为卖方盖章签字的地方)

      ..........................................

      还没有签名
      第 3 楼

  • 2006-03-01 16:07
    • 一、提单的缮制与审核原则

      1.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即发货人(Consignor),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

      (1)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注明受益人名称和地址,有的只打受益人名称。

      (2)按“500”条款规定,如信用证无其它规定,提单可以第三方作为发货人。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可能是中间商,而第三方才是实际卖方。

      (3)如信用证要求提单发货人做中性托运人(Neutral as shipper),可以外运公司( China NationaI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Corporation)作为发货人。

      (4)如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代替某公司,包括某外国公司,例如“China Garment Co Tianjin on behalf of Rosemac Co.Ltd, Hongkong”,提单发货人栏应照加。

      2.收货人(Consigrlee):收货人即提单抬头人,按信用证规定或根据业务需要,有下列几种打法:
      (1)记名抬头:如来证提单条款内规定“Consignedto××× ”、“IssuedTo ×××”“Addressto×××”或“1ssuedinnameof×××”等,这意味着提单收货人栏内应直接填写收货人名称。按信用证规定,收货人有可能是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信用证规定的其他人。如托收项下,收货人栏可以填写合同的买方或代收行。这种提单,只能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提单做成这种抬头,有时不用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ofArrival)即可提货,货权不易控制,特别是以商人为抬头的,应尽量少用。

      (2)不记名抬头:如来证提单条款内未注收货人,或注“Madeout to bearer”或“1ssued to bearer”等,应按来证规定,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 (来人)。


      (3)指示抬头:

      a.如来证提单条款内规定“Made out to order” (凭指示),亦称“空白抬头”。提单收货人栏应打“To order”,这种提单须由发货人背书才能转让。

      b.如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或“Made out toshipper’s order”(凭发货人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应照打。这种提单也须发货人背书转让。

      c.如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of(开证申请人)”(凭开证人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内应照打,注意应打开证申请人实际名称,不能用“applicant”代替。这种提单无须发货人背书转让,而须开证申请人收到提单后自行背书转让。

      d.如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of (议付行)”(凭议付行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应以议付行实际名称照打,这种提单须由议付行背书转让。

      e.如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of (开T1行)”或“Made outto our order” (凭开证行指示),提单发货人栏内打“to order of (证行名称)”。这种提单须由开证行背书转让。提单做成这种抬头,开证行可以控制货权。

      背书的方式:

      空白背书: 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 都是空白背书的意思。受益人只须在提单背面盖章签字即可,无须加注任何文字说明。


      记名背书: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to××× (公司)”或“En-dorsed in favour of××× (公司)都表示背书给某某公司。提单背书时,应加“Deliver to××× (公司)”表示货交某公司。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to order of ××× (公司)”,提单背书应加“Deliver toorder of×× × (公司)”,表示货交某公司指定人。有时,信用证要求背书给某某银行(通常是开证行),提单背书时应照加。如信用证对提单的抬头和背书无具体规定,或者是跟单托收,提单最好

      打空白抬头(Toorder)或发货人抬头(Toorderofshipper)并由发货人空白背书。

      3.被通知方(Notify party):即买方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被通知方的填制方法:

      (1)如信用证有规定,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制,如信用证有详细地址,电话、电传、传真等号码时,一定不能漏,否则,可能会给货到后的通知造成麻烦。

      (2)如信用证无规定,提单应留空不填,但填买方亦可。

      (3)无论提单正本打不打被通知方,副本应注明买方,开证行或中间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等,以便货到时及时通知其办理提货手续。

      (4)如来证规定“Notify..on1y”,意指仅通知×××人,则“only” 不能漏掉。

      4.“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是指联合运输过程中在装货港装船前的运输。例如,从石家庄用火车运到新港,再由新港装船运至目的港,此栏可填“Wagon No×××”。此栏后面的“接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是指前段运输的接货地点,按上例情况,接货地点应打石家庄(Shijiazhuang)。

      5.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1, Voyage No.):应填承担海运责任的船舶名称和本次航行的航次。没有航次的船舶可以不填航次。注意有时预订船只,但到装船时可能发生变化,单据上应做相应更改。或者,装船时再填写船名,避免船舶变更而单据上的船名未变,造成单据与实际不符。

      如提单船名前有“Intended” (预期),则装船批注内应注实际装货船名。

      还没有签名
      第 4 楼

  • 2006-03-01 16:10
    •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即启运港。

      (1)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启运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区的,如“XINGANG/TIANJIN”,应照加。

      (2)如信用证只宠统规定启运港名称,如“CHINA PORT”,制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


      (3)如信用证同时列明几个启运港(地),如“Xingang/Qin-huangdao/Tangshan”,提单应只填一个,即实际装运的港口名称。

      (4)如在提单上注的是预期装货港,在装船批注内应注实际装货港。


      7.卸货港(Port of Dlscharge):海运承运人中止承运责任的港口,如是联合运输,后面还应有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如果是直达运输,此栏可填目的港,但也有的此栏不填而在交货地栏填目的港。如果是转船运输,此栏填目的港而在货名下面另加说明,如“with transhipment at

      Hongkong”。也有其它地方通常是的此栏填转船港,在交货地栏填目的港。

      上述这些打法,国外一般均能接受。

      关于转船运输,应注意下列问题:

      (1)凡信用证允许转船而实际又须转船者,应按上述办法在提单内显示,即在卸货港栏内注转船港口名称,或在货名下面加注转船说明。

      (2)如信用证没有规定是否可以转船:按“500”条款规定应视为可以转船。

      (3)如信用证规定只准在某港转船或不准在某港转船,则提单要注明实际转船港口,以示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4)按“500”条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船只要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货已装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的转船提单。

      (5)如来证规定允许转船,又规定途经(Via)某港口,则可在此港转船,提单应照加。如来证规定不许转船,则“途经某港”仅指航线,提单也应加注。

      (6)一些来证规定允许转船,但同时又规定须提供二程船的船名、船代理,或对二程船的船公司、国籍、船舶种类及船龄等加以限制。受益人应联系船公司或外轮代理公司提供适当的证明。如已知二程船情况,则应按来证

      要求提供证明。如不了解情况,可出具转船后将立即通知有关资料的承诺函。一般银行都能通融接受。

      (7)如信用证不允许转船,但实际必须转船,最好事先进行修改。如做不到,有些公司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在提单内不加转船条款。据了解,一些船公司即使中途转船往往也不在提单内显示。

      8.交货地(Place of delviery):有的提单注“最终目的地”


      (Finaldestination)。是联合运输终点站,如是港至港提单,有的此栏填目的港,此栏应是本次运输的运费截止地。填写目的地或目的港应注意下列问题:

      (1)除FOB价格条件外,目的港不能打宠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还应加国名。来证目的地(港)有行政区的,亦应注明。

      (2)如果来证目的港后有“In transit to..”,在CIF或C&F

      价格条件下,则不能照加,只能在其它空白处或唛头内加注此段文字以表示转入内陆运输的费用由买方自理。

      (3)如信用证规定某港口,同时又规定具体的卸货码头,如“Butterworth/Penang Georgetown /Penang”等, Butterworth和George town都是槟城的不同的卸货码头,提单应照打。

      (4)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处有“Free Port”(自由港),“FreeZone” (自由区),提单应照加)例如“port Said Free ZOne” (赛得港自由区)。买方可凭此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待迂。

      (5)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Kobe/Negoya/YQkohama”,此种表示为卖方选港,提单只打一个即可。如来证规定“option Kobe/Negoya/Yokohama”, 此种表示为买方选港,提单应按次序全部照打。

      (6)如美国来证有OCP条款,即“Over1and Common Point”,表示内陆转运点。例如“San Francisco OCP Chicago” (旧金山内陆转运芝加哥),应照加。

      (7)如原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某港口,例如Copenhagon,价格条件为CFR Copenhagon,后来价格条件修改为CFR Antwerp而目的港未提,则目的港可视同作相应修改。

      9.运费支付地(Freight pagable at):如果是FOB价格条件成交,此栏应填目的港,如果是CFR或CIF价格条件成交,此栏应填启运港。或者说,如果提单内注明“运费待付”(Freight col1ect),运费支付地应为目的港,如果注明“运费已付或予付”(Freight paidor prepaid),运费支付地应为启运港。但在实际业务中,此栏填不填亦可。

      10.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I B/L):正本提单份数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和出具。如信用证只规定全套(Full set)或(complete set)等,未规定份数,可掌握两份或三份,即构成全套提单。提单份数通常用大写英文数字注明,有的在大写字母之后用括号或用斜线“/”隔开注阿拉伯数字,如两份,可注“TWO/2”等,有的提单无此栏目,而是在提单的印就条文内包括正本提单份数的说明,如“三份正本提单..” (Three Originals of Bill of Lading.)。关于提单正本和副本的表示法:有的在提单上 印有“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1”“Third Origina1”表示
      第一、二、三份正本; 有的正本全部印有“Origi nal”; 有的印有“Original”, “Duplicate”,“Triplicate”表示三份正本,但按“500”条款规定 “Duplicate”和“Triplicate”不应再使用;也有的在文字内说明此提单为正本等等。副本通常加“Non—Negotiable Copy”


      11.集装箱号和铅封号(Container No.&seaI No.):集装箱装运,提单上应注明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号,通常在集装箱号之后还加注海关查验后作为封箱的铅制关封号。如是集装箱提单,应将这些内容填人专门设置的集装箱号铅封号烂目。如是其它类型的提单,可随意填在提单空白处。如是拼
      箱货,上述号码不注亦可。出口货物由发货人在工厂或仓库装入集装箱,如是整箱装(Full Container Load即FCL),运到进口国后整箱交给收货人,在提单的集装箱号与铅封号之后加注“(FCL/FCt)”。此外,整箱货装箱后应先拉人启运港(地)的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即CY),然后装船出运。货到目的港、地)卸船后,再拉入集装箱堆场交给收货人。从承运入的责任期间来说,整箱货亦可在提单的集装箱号与铅封号之后加“(CY/CY)”。


      如果是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即LCL),则应加(LCL/LCL)。根据不同情况,亦可加注FCI/LCL或LCL/FCL等。此外,拼箱货应先运人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ieght Station即CFS),将不同客户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到目的港卸船后,再拉入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分交给不同的收货人,所以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来说,拼箱货亦可在提单的集装箱号之后加“(CFS/CFs)”,根据不同情况,亦可加注CY/CFS,CFS/CY等。

      还没有签名
      第 5 楼

  • 2006-03-01 16:12
    • 12.唛头及号码(Shipping Mark and No.):唛头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单与货物的主要联系要素,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依据,提单上的唛头必须与其它单据和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否则,提货和结算都会发生困难。缮制提单唛头应以信用证规定的唛头为准,唛头内的每一个字母、数字、
      图形、排列位置等均应与规定完全一致,不得随意增减、错位等。缮制发票唛头应掌握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缮制提单唛头,此外还应掌握下列制作方法:

      (1)如同一发票项下须分制几套提单,而且发票上显示的是综合性大唛头,提单可分解为不同的小唛头,例如发票唛头为RO5EMAC
      STYLENO.0208/0556/0517
      C/NO.1—250
      251—700
      701—1000
      提单可以分制三套,唛头分别做成:
      1)ROSEMAC
      SIYLENO.0208
      C/NO.1—250
      2)RO5EMAC
      STYLENO.0556
      C/NO.251—700
      3)ROSEMAC
      STYLENO.0517
      C/NO.701—1000
      如果同一提单项下分制几套发票,每套发票显示一个不同的唛头,提单亦可将这些不同的唛头综合在一起。不过,提单与发票之间唛头的综合与分解应在唛头结构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结构完全不同的唛头无法做上述改变。

      (2)如装船时甩下一部分货物,唛头可加“EX(件数)”。例如甩下100箱,可加“EX100 CTNS”。

      13.包装件数(No.and Kind of Package)

      (1)对于包装货物,本栏应注包装数量和单位,例如“1000bales”,

      “250 drums”等。提单下面大写栏内应加大写数量,大小写数量应一致。

      (2)如是散装货,例如煤炭、原油等,此栏应加“In bulk”,数量无须加大写。

      (3)如是裸装货物,应加件数,如一台机器或一辆汽车等,填“1unit”,

      两架飞机应填“Two p1anes”, 100头牛应填“100 heads”等。大写栏内加大写数量。

      (4)如是集装箱装运,由托运人装箱的整箱货可只注集装箱数量,如“2containers”等。只要海关已对集装箱封箱,承运人对箱内的内容和数量不负责任,提单内应加注“shipper’s load&count”(托运人装货并计数)。

      如须注明集装箱内小件数量时,数量前应加“said to contain.”
      (5)如是托盘装运,此栏内应填托盘数量,同时用括号加注货物的包装件数,如“5 pal1ets (60 cartons)”。提单内还应加注“shipper’s load and count”。
      (6)如果是两种或多种包装,如“5cartons”,“10 bales”,“12cases” 等,件数栏内要逐项列明,同时下面应注合计数量,如上述包装数量可合计为“27 packages”,在大写栏内应加大写合计数量。

      (7)如件数栏注20 cartons,但同时提单内又注有“shut out2cartons”或“short Loaded (shipped) 2 ctns”等,表示少装2箱,发票和其它单据应注“18 cartons”。

      (8)提单上不能加注关于包装状况的描述,例如“新袋”(Newbag),

      “旧箱”(old case)等。

      14.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dris)

      (1)提单货名应按信用证或发票货名填写,但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描述,更不宜增加发票中没有的内容,如发票为casing,而提单没必要一定要打salted casing,因为这样打缩小了发票货名反映的范围。特别是一些专业技术性的用词,一般人不懂,开证行很可能以单据表面不符而拒付。

      (2)如发票货名过多或过细,提单可打总称,但总称不能与发票货名相矛盾,例如出口杯、壶、座碟、糖缸等,总称应为咖啡具而不是茶具。再者,总称应全面概括货物种类,如出口青霉素、阿斯匹林、葡萄糖注射液及注射器等,总称不能只写药品,应写药品和医疗器械。另外,货名不能用“等等”(etc.)字样。

      15.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 Measurement):提单应注明毛重和尺码。毛重和尺码应与发票或包装单相符。如没有毛量只有净重,应先加“Net weight或N.w.”,再注具体的净重数量。FOB条件下提单可免填尺码。托盘装运应分别注明货物装上托盘后的毛重和尺码与货物本身的毛重与尺码。例如:No.and kind of package G.W Measurement 5pa11et5 690kgs 8.5M3(25ctn5) (500kg5) (6.75M3)

      16.运费条款:运费支付条款应按信用证规定在提单内注明。如信用证未明确,可根据价格条件是否包含运费决定如何批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CIF、CFR等价格条件,运费在签发提单之前支付者,提单应注“Freight paid”(运费已付)或“Freight prepald”(运费预付)。但不应使用“Freight prepayable” (运费可预付)或“Freighto be prepaid(运费应预付)之类的词句。

      (2)FOB、FAS等价格条件,运费在目的港支付者,提单应注“Freight collect”、“Freight to co11ect”、“Freight to be collected”(运费到付或运费待收),或注“Freigth payab1e at destination”(运费目的港支付)。有时,虽然是FOB价,但信用证规定提单注“运费预付”,这说明运费是由卖方代买方支付,在买方同意运费在证外支付的情况下提单应照打。


      (3)如信用证规定“租船契约提单可以接受”(Charter party B/Lacceptable),提单内可注“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表示运费按租船契约支付。

      (4)如果卖方不愿买方知道运费金额或船公司不愿暴露运费费率的情况下,提单可注“Freight paid as arranged”(运费已照约定付讫),或者运费按照约定的时间或办法支付,提单可注“Freight as arranged”或“Freight payab1e as per arrangement”。

      (5)如信用证无特殊要求,提单无须加注具体运费金额。但如信用证要求注明运费或其它附加费,应在提单运费栏(Freightandcharge)内注明。或由船公司另出运费清单注明亦可。


      (6)按“500”条款规定,如信用证未明确禁止,银行将接受注明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类似活动所引起的费用或注有费用支付条款的运输单据。

      还没有签名
      第 6 楼

  • 2006-03-01 16:17
    • 17.大写件数栏[Total package (in word)]:除煤炭、石油等散装货以外,其它都应注明大写件数。大写件数应与小写件数完全相符。大写件数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数字、单位和“only” (整)。例如,1568箱可以写成“ONE THOUSAND FIVE HUNDRED SIX-TY EIGHT CARTONS ONLY”。

      18.签单地址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签单地址通常是承运人收受货物或装船的地址,但有时不一致,例如,收受或装运货物在新港(Xingang)而签单在天津。。也有的在不同的国家,例如装船在荷兰的鹿特凡,而签单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签单的日期,如是收妥待运提单,应

      为收受货物的日期,装船日期应注在装船备忘录或装船批注内。

      19.签字(Signature)

      根据“500”条款规定,提单应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按照上述规定,提单签字应根据签字人的不

      同情况批注不同内容,例如:

      (1)承运人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COSCO

      (签字)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2)代理人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ABC SHIPPING CO.

      (签字)

      As agent for and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COSCO或As agent for and /or on behalf of

      COSCO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3)船长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COSCO(或不注或注船名)

      (签字)


      As Master或The Master

      (4)代理人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ABC SHIPPING CO.


      (签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the master

      ×××of the Carrier COSCO或As agent for and/

      or on behalf of XXX as master (或the master) Of

      COSCO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由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但下列情况除外:
      (a)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名称并由其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b)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运输行以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身份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鉴别运输商出具的提单通常是有些提单内注有出单人为运输商,如

      “Forwarding Agent”,另外,通常运输商名称内含有“for-warding”字样。
      20.装船批注或装船备忘录(On Board Notation):备运提单只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货物装船后提单内还应做相应表示。表示的方式有下面两种:

      (1)在提单空白处加“已装船”批注或加盖类似内容的图章。例如“shipped on Board”,有的只加“On Board”,然后加装船日期并根据不同情况加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简签。(2)通常备运提单在下端印有专供填写装船条款的栏目,有人称之为“装船备忘录”。此栏目通常印有“已装船”(Laden on beardthe Vessel),装船日(Date)和签字
      (Signature)等栏目。装船后,加注必要内容,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或简签。
      所谓简签,是指签字人以最简单的签字形式通常只签本人姓名中的一个单词或一个字母来代替正式签字。这是一种非正式或辅助性签字形式。“已装船”批注的简签有的甚至不加机构名称,因为一切正式内容已在“提单签发栏”签明。一些公司的做法更简便,装船后在提单上加盖“This is ashipped on board B/LWhen Vali- dated”图章,然后在图章印迹边缘横盖小签章,表示提单性质已从备运提单变为已装船提单。装船批注或装船备忘录除加“已装船”字样,并加日期和签字以外,还须根据需要,加注不同内容,例如(1)凡在船名、装货港或卸货港前注有“Intended” (预期)字样或类似限制性措词者,装船后,应在装船批注内加注实际装运的船名、装货港或卸货港。(2)提单注明的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已装船批注仍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等。

      21.承运人名称:根据UCP“500”第23条规定,港至港提单应“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承运人通常是发行提单的船公司,一般已印妥,如未印妥,应如实加注。有的无承运人名称,经常遭国外拒付。

      22.提单编号及其它:提单应有自己的编号,同一航次的提单不能有相同的编号。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提单副本,则提单编号、船名和装船日均不能少。
      23.不同国家对提单的特殊要求
      (1)巴林:提单应注明货物的产地国、毛重和尺码。

      (2)伊拉克:一般要求提供船龄证明。
      (3)新加坡:有的来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金额。

      (4)塞浦路斯:提单不能以“Famagusta”,“Ryronia”和“Rar-avostassi” 三个港口为卸货港或转口港。

      (5)美国:有的来证要求提单注明OCP×××。

      (6)墨西哥:提单上的货物名称用西班牙文表示。

      (7)厄瓜多尔:不接受空白抬头提单

      (8)卢旺达:货物多从蒙巴萨港(Mombasa)转运至基加利,提单内应加“In transit to Kigali同时应注下列条款:“According to terms of C.& .F Mombasa, the ship’sresponsi-bility ceases when the cargo passes over theship’railsand sellersundertake no responsibility thereafter” (根据C&F蒙巴萨条款,货物越过船舷时船方将解除责任,自此以后卖方也将不承担责任)。

      (9) 凡经象牙海岸运至尼日尔(Niger), 马里(Mali) 和上沃尔特(UpperVolta)的货物,提单上应注明“Transi En Cote D’ivire(经象牙海岸转运)字样。

      (10)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束埔寨等国来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金额。

      (1l)阿拉伯地区:有的来证要求提单注明船代理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另外,要求船公司出具抵制以色列证明和允许进入阿拉伯港口的证明。

      (12)科威特:要求船公司出具抵制以色列证明和允许进入科威特港的证明。科威特(Kuwait)之后不能加波斯湾(Persian Gulf).

      (13)提单要求手签的大致有下列国家: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尼伯尔、巴林、阿根廷、西班牙、墨西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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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楼

  • 2006-03-05 10:33
    • FOB,FAS,FCA术语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由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这一点与以前版本的内容相反,以前版本要求买方安排办理出口手续。

        但是,如当事方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在买方指定的装货地点,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及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起,但以该项货物已划拨到合同项下,即明确保留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在需要办理海

        还没有签名
        第 8 楼

    • 2006-03-15 16:34
      • very good .I am willing to make friend with you .my QQ NO. is 258470738

        还没有签名
        第 9 楼

    • 2006-03-18 11:07
      • 缮制外贸单证有什么技巧啊?

        还没有签名
        第 10 楼

    • 2006-03-18 15:56
      • 谢谢啦!

        我的邮箱:ganleitao@163.com

        你可以发给我你的知识和经验吗?

        我正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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