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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的理解,B/L中的抬头人(consignee)一般来说和通知人(notify party)是同一致的,.但有时信用证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举个例子:我上次信用证中客户要求提单抬头make out to order of applicant 此时,提单中的抬头人一栏(consignee 一栏)就必须和信用证一致,应该写上make out to order of 加上applicant 的名址,而通知人(notify party) 一栏就写上信用证applicant 的名址就行了.不知这样解释就你有没有一点帮助?仅供你参考消息
不好意思,刚才写错了,我举的例子中,抬头人一栏应写上: to order of 加上申请人的名址,make out不用写上了.怕误导你,所以解释一下,呵呵
你是说发票的抬头人还是说BL的抬头人啊!!
这问题问的有点怪啊
我想楼主既然问了"抬头人",又问了"通知人",我想应该是问B/L的抬头.
如果付款形式不是L/C,那1般抬头人和通知人保持1致,就是收货人(或买方),除非客户有特别要求或者指定.如果是L/C方式,按L/C要求制缮.无论是发票和B/L都1样.
现在 知道leba
面对无法左右的事情.放弃悲伤和烦恼.只剩淡定的美好.
我也想知道
呵呵,谢谢.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