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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转运钱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转运月中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汇票次日即期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一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是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索,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出口企业主要的教训何在?如何分析好这个案例?要从哪些方面分析?汇票的追索程序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