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中国日益开放的经济环境,外贸已经成为拉动中国经济的3大马车之一。入世8年了,中国的服务贸易即将全面对外开放,外贸的隐藏性风险早已凸显。作为中国企业主要对外结算方式的信用证,可以有效地消除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买卖双方对彼此信用的不信任感,支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但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属性以及相关立法的不完善, 使得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其中“软条款”问题尤为典型。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常常使得受益人无法依据信用证规定交付单据,获得货款。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损害了信用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的软条款进行系统深入研究。本文通过查阅大量图书资料,并在网络上海量搜寻,对软条款的认知和防范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信用证 软条款 认知 防范
1 序论
1.1 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
所谓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 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又称“软条款信用证”。信用证出现软条款的后果是信用证的支付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作为出口方的受益人收取货款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软条款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上,加上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随意制定,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使其难以被非资深的专业人员所注意和理解。软条款的隐蔽性很大,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觉,因而常常被不法商人用做诈欺、违约、拒付的有效法律手段和工具。
2 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2.1主观原因
1)开证申请人出于诈骗的目的。
2)开证申请人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
3)从进出口商人之间的实力对比来看,接受软条款的出口商往往是在出口交易中某个方面处于劣势,要么是急于出口,要么是竞争对手众多,于是,降低条件,放弃原则,被迫接受“软条款”。
2.2 客观原因
银行处理信用证法律关系时只要求单据之间以及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就行,而对单据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伪造或法律效力,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也不能审查基础交易合同,这样进口商或开证行就可能利用这一缺陷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条款,要么是出口商难以实现的条款,要么是出口商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条款,即所谓的“软条款”,使受益人难以提交相符的单据,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3 信用证软条款的类型
3.1 在信用证生效环节上制造障碍的软条款
3.11.信用证中含有附条件生效软条款。
有的信用证中规定待特定条件满足以后信用证再生效。这种特定条件通常是由买方加以控制。如规定必须取得进口国政府批准证书或经外汇管理局
核准。对于含有这种软条款的信用证,受益人的利益很难保障。
3.1.2信用证中的条款不完整,但约定有以后再进行修改的软条款.
如有的信用证中规定,航运公司、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等,由买方另行通知开证行,开证行再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
3.2 在信用证的单证获得上制造障碍的软条款
申请人或者开证行通过对受益人获得信用证约定单证的渠道设置特别的障碍,使得受益人难以获得约定单证,甚至无法获得约定单证,或者将受益人能否获得约定单证的主动权掌握的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手中,通过人为设置的“条件”,使得受益人获得货款的权利受到种种限制和制约。根据申请人或开证行设置障碍的环节不同,大致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3.2.1信用证规定,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者货物收据。
这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指定人签发单据的软条款,其最大的危险性在于当行情下跌或进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货物时,申请人可以利用这一条,不派人检验或收货,出口商拿不到证下结汇所需的单据,必定遭受损失。这种条款实际上已经改变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变成了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货款。
3.2.2 信用证规定,货物质量检验证书须经开证行或者通知行核实。
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出口商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
3.2.3 信用证规定,为了便于检验货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将无偿放给开证申请人。
3.2.4 信用证中设定其他有关特别规定的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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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信用证规定,只有在货物运到到达港后才能支付货款,或者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品检验才付款,或者取得配额或符合其他当地政府规定后付款,或者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有权在开证申请人未付款的条件下将单据放给开证申请人, 或者规定议付行仅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向受益人付款。上述条款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这些条款或者使信用证暂不生效,或者由开证申请人掌握实际付款主动权,或者由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通知行联合掌握付款权,而事实上使信用证受益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4 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
4.1 生效环节
4.2 货物检验环节
4.3 货物装船环节
4.4 货物验收环节
4.5 付款环节
5 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
5.1 客户选定
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对于陌生的客户,一般应通过银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尤其在知道对方为中间商时,对其经济实力和履约情况更应着重了解。实践证明,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避免卖方被欺诈或陷于被动局面的最佳途径。
5.2 合同拟定
由于信用证条款往往是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开出的,因此,合同条款,尤其是对有关信用证项下应提交之各项单据、对开证时间、有效期、开证行等均应规定得严密、无懈可击;最好对提交的提单、保险单、发票、检验证书、产地证书等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若能考虑到各类可能发生的情况,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减少。
5.3 单据审定
在收到信用证后及时审查。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提出其他保证的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在开证申请人经再三请求仍拒不修改时,受益人可以声明中止合同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并保留因开证申请人违反合同规定条件开来信用证所造成损失的索赔权利。
5.4 银行公定
银行在出口单证业务中往往经验上比中小型企业的外贸业务员丰富的多,和开户银行保
持良好的关系,受到信用证及时送至银行审查,待银行审定交易对象的资信和信用证本身的真伪后,在公司内部决定是否做这笔业务。和银行共同审定不失为一种少走弯路的好办法。
6 结论
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有利地位而利用法律手段所采取的一种措施。由于目前UCP600对于软条款采取容忍的态度,所以要马上完全杜绝软条款的出现是不现实的。但是,一个好的、完整的制度应该能够尽可能的减少和降低这种欺诈发生的机率,因而对信用证制度本身的完善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同时,出口商为了保护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如果掌握了“软条款”的法律特征以及各种表现形式,只要实践中对信用证小心审核,外贸公司在从事出口贸易时就可以有效的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