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中有一项是天然乳胶,出口成品为万能胶。天然乳胶进口时必须用氨水保护(一桶天然乳胶中有40%为氨水,只是60%为天然乳胶)。进口天然乳胶时所报品名为天然乳胶,数量为一桶的重量(包含天然乳胶和氨水),不可分开申报,也就是报关时100KG实际上只进了60KG天然乳胶。而实际生产时,用到的只是天然乳胶,氨水根本没用。
合同备案时,氨水所占的这部分重量应该怎么样处理?如果做为损耗,那损耗率就太大,而如果将天然乳胶单耗做大又违规。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平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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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于 2008-5-27 8:41:35 被 狂学英语 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