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們,
你們好, 我真誠地向各位請教一個問題:
敝司上月25日走貨至 Italy客戶的指定香港代運商, 按Shipping Order要求把貨送達其貨倉. ETD 4/28/08, ETA 5/18/08. 此香港forwarder於 4/25/08 確認貨已收.
我不知 B/L是否直接由 HK forwarder 發給客戶, 就問客戶, 客戶說她們的其他供應商都向其提供所有的來自forwarder的 shipment documents, 她們沒有收到任何來自 此 HK forwarder 的 shipment documents. 然後說我司有另一個選擇就是做電放. (她們還是叫我方聯絡此 HK forwarder, 走貨時她們就說用 xxx 公司, 但她們沒有跟其聯絡任何事宜)
我不知道我們是否有這個義務必須做這個動作, 我們的報价是 FOB HK. 此 HK forwarder 也沒有給我們 B/L, 是不是要貨到目的港了才會發出? 我是不是可以不理這個事?
新公司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