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个帖子:有个朋友,卖FOB的货物,被受货人指定的定舱代理欺骗了,造成无提单放货,本来以为这些比较基础的知识,已经不需要再讲了,但既然还有发生,我还是给大家补上这个课吧。
FOB,应该是福步论坛的由来吧,所以什么意思,就不必讲了。但是,绝大多数FOB会用自己的形式表现出来,就是收货人指定定舱代理。
在这样的条件下,发货人如何规避由此带来的贸易风险呢,听我一一道来:
1、 提前告知客户:指定货代必须提供船东主单,或者在中国交通部注册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
2、 选择有经验,可信任的地面货代做港口代理,负责港口装箱或者散杂货物港口装船,报关等工作。
3、 在得到指定货代联系方式的第一时间,由你或者你的代理与指定的代理联系,强调以下几条:
A、作为发货人,你没有收到你公司货款,因此你始终要掌握货物的货权,即开船后立即(保证不超过5个工作日)给你签发正本提单;
B、确认全部人民币费用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C、提单要求签发船东正本提单,或者是在中国交通部注册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
D由你司书写全部上述条款的保证书,由指定代理盖公章回传,同时对方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无船承运人的注册备案证书的复印件;
4、 提单的受货人应该显示为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否则会有船东以保护提单的原始受货人的利益为理由,和你产生产权争执;
5、 开船后,立刻全额支付人民币费用并索要正本提单,即使以后你在收到全额货款以后,把提单受货人更改为你的客户,同时电放提单,那也是你收到全额货款以后的事情,这时候,必须小心。
后边,当然就是收款了,收到了钱,你愿意怎么办就怎么办了;
即便如此,在对方指定代理出具自己提单的时候,也有可能出现无提单放货的情况,避免这种情况的方式很简单,吓唬他!在货物到目的港前,和他们联系,告诉他们,你没有收到全额货款,要求他们不得无提单放货,如果无提单放货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先不要动声色,把利害关系和代理讲清楚,告诉代理,他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除非他们公司想要不做,否则,他们会尽量协助你解决问题,比如我经历过的一票货物,已经放货的代理在清楚了利害关系后,采取措施,扣住了受货人从别处购买的另外一票货物,协助发货人把货款结清。
最后有句话,是说给我们同行听的,做货代的,利润很低的,为这样点利润,不值得冒协助人诈骗的风险。其实无提单放货的事情,一般都是目的港代理做的,那么,第一是慎重选择目的港代理,第二是如果某个目的港代理指定过来的业务,能出船东主单,就出船东主单;不能出船东主单,就要想办法规避自己的风险,比如主单不电放,或者手里有代理其他的货物,要把贸易纠纷的风险和你的目的港代理强调清楚,也要有考察和控制代理的手段,不然货代的那点利润,还不够赔的呢。
上述是我操作FOB指定货的方式,欢迎收发货人和同行一起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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