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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注册的保税区的有进出口权的外资公司(上海),总部在日本,现在需要向日本采购货物,直接卖给国内厂家,下面流程中应该注意点什么?
方式:
1) 国外--->直接发给客户(海运) fob,客户开信用证给上海,上海TT给国外 總公司是知情的嗎?如果是知道的,便在做提單時,請總公司在shipper那項用你們的公司。如果總公司是不知情的,便在提單上寫to order,上海公司收到提單時再背書給客人。當中要注意客戶開發信用証,是否和你心目中的條件一樣,否則便應預早和客人商議好。
单证方面该如何操作?提单上shipper该如何写(海外 on behalf of 上海?)直接寫上海公司的名,不用on behalf of ,船公司會向日本公司要求出保函的了,不用担心這個問題。
2)国外---->客户(cif)的话呢?只是日本公司負責運費、保險費,到達目的港為止。沒有什麼特別,做法一樣,。
3)国外--->上海--->客户 (DDP)这个应该是一般贸易,是否可以在港口直接完税后送货?是,单证该如何走?同樣是開L/C嗎?那同樣是雙方協議以什麼單據作交換條件,便做什麼單証!實在所有單據只要是合情理,不一定要B/L的。
DDP賣方所承担的風險較多,不建議用。
因为是新公司,我现在这么考虑主要操作流程,不知有什么问题?問題一定有,逐一解決吧!
If you say you can you can
------> 那你的意思说可以日本 on behalf of 上海咯?或者直接写日本可以吗?(因为是海外母公司吗)朋友公司也是这么操作的,似乎没有问题。发票的话,需要2份
inv 1: applicant: shanghai ; consignee: customer 上海->日本付汇用
inv2 :applicant: customer ; consignee: customer 客户清关,付汇用
可行吗?
学习了,佩服1楼
回2楼
现在看到以前代理店的一套资料了,提单shipper直接是日本总公司,
consignee是TO ORDER, NOTIFY是客户,
那这样的话,是不是需要上海拿到提单后背书,再给客户?
另,日本只提供一份给上海的发票,那我们还需要做一份给客户的发票箱单,对吧?
如果SHIPPER是日本总公司,CONSIGNEE是上海公司的话,是不是需要上海背书后给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