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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版主:莫菲 版主:中南美海运专家   [ 版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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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 主

主题: 07年9月1日起墨西哥海关新规定

  • 2008-02-26 10:06
    • 墨西哥24小时舱单申报规定

      尊敬的客户:
           据墨西哥海关通告,所有进口至墨西哥的货物自2007年9月1日起,将实行24小时舱单提前报备。
           根据该项规定,航运公司及无船承运人必须在船舶装载前24小时向其提供所有进口或到墨西哥港口中转的货物详细舱单资料。类似于美国的 相关法规,该规则只适用于直接靠泊墨西哥港口的船舶,但无需申报过境货物舱单。
       
          请货主配合我司于船靠前72小时提供以下信息:
       
              1.真实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的详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翔实具体的货物品名。海关将不接受诸如“普通货物”,“干货”,“化学品”,“集拼货物”,“易腐货物”等货物描述。
              3.货物重量及立方必须提供每柜数据。
              4.集装箱号,数量,柜型,铅封号。
              5.危险品需注明级数,联合国危规编码以及紧急联系人的电话。
              6.海关接受“to the order"提单,但通知人必须有在墨西哥的详细联系方式。
        
       若无文件集装箱将无法装船
       
       
      收费标准:海单USD30/票,代发货代单USD3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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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年9月1日起墨西哥海关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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