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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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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版主:莫菲 版主:小丑鱼君子泰而不骄   [ 版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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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 主

主题: 进口付汇核销如何办理

  • 2006-08-22 10:58
    • 进口付汇核销如何办理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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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楼

    回复:进口付汇核销如何办理

  • 2006-08-22 10:59
    •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以下简称进口付汇),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条“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下简称核销单,见附件一)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一份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付汇。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所有进口付汇的核销、检查和管理,并对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核销单及有关报表,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第五条 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下同)办理进口付汇的同时视为办妥核销手续;其它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由进口单位凭核销单、备案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凭转口所得的结汇水单)直接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第六条 进口单位应当凭对外经贸部(委、厅)的批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见附件二)。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第七条 外汇局将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公布、更新和调整名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外汇局可视本地区的情况集中或由下属分支局分别公布本地区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第八条 外汇局有权根据进口单位的核销等情况随时向外汇指定银行公布“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见附件三)。进口单位受真实性审核的最低期限为6个月。

      第九条 下列进口付汇应当在付汇或开立进口信用证前由进口单位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简称备案表,见附件四)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备案表按规定为其办理进口付汇手续:1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单”上的;2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的;3付汇后90天以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4进口单位到其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付汇的。

      第二章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第十条 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时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它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第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第一联按货到汇款和其它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将第二联退进口单位,将第三联与其它付汇单证一并留存五年备查。

      第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对凭备案表付汇的,应当将备案表第一联与核销单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二联与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将第三联与核销单第一联报送本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核销表(见附件五、六)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第十四条 外汇局审查进口单位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应当在核销表及所附的各张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留存核销表第一联,将第二联与所附单证退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应当将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五年备查。

      第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外汇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七)

      第三章 核销监管

      第十六条 外汇局按照总额或逐笔的方式交叉核查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双向报送的核销单;根据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核销单核查进口单位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根据备案表核查进口单位和银行的付汇及核销情况。

      第十七条 外汇局根据核查情况对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抽查;对有疑点的单证和进口单位及外汇指定银行进行重点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时向报关单签发地海关进行“二次核对”。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二次核对”仍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进口单位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1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5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外汇局各分局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核查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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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楼

  • 2007-11-21 09:11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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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付汇核销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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