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1,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分理行(统称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予出口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无误(单据)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