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申请审批进出口经营权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而是属于国家外经贸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发[2001]37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因此,如果一个企业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备齐以下资料,到省外经贸委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并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外经贸部将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权下放给了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外经贸委(厅、局),所以出口企业不需再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了,而只需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外经贸委(厅、局)申请即可。
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请务必在30日内向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同时还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第二和第(五)项的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就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才能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因此,如果一个企业一直作为出口供货企业而非直接出口企业,自该厂首次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不论是委托出口,还是自营出口都只能享受“免、抵”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而不能享受“退”税的政策;只有在满13个月后,才能正式享受出口产品“免、抵、退”增值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