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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版主:莫菲 版主:小丑鱼君子泰而不骄   [ 版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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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 主

主题: 关于发盘的撤销(求助)

  • 2007-06-20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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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第 1 楼

    回复:关于发盘的撤销(求助)

  • 2007-06-20 10:00
    • 汗,这个问题……

      我觉得应该不可以,谁让你不写有限期呢?

      这样就默认为永远有效啊,所以不能撤销吧?

      期待高手

      走着走着就淡了,走着走着就散了……

       

      第 2 楼

  • 2007-06-20 10:28
    •  

       

      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判。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为交易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以后的履行,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 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bbs.cnexp.nets        ` `fR{
        1、邀请发盘(询盘) 2、发盘 3、还盘 4、接受 5、签订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询盘6{5i1["Czhx4s2X'H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 品的有关交易条件。"D)oKhoU.^Ud!WN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 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 称作询价。l^t8u!X$M%}?
        在国际镐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 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 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 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 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精英外贸论坛VOuDn?7D9_&I

      2、发盘*f/e5t-g2@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 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 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 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c6a P5L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P/Ur8un!y#j.]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 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为:i"mn'[7?h'T,m7O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 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 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 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b、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 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 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 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 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c、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 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d、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 发盘的四个要素。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5A%M h)f2ZV'L![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 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 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 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 效力。精英外贸论坛D:}0A3{k0\J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 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 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0Y/B+[8]hj7t~
        a、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 的。精英外贸论坛mO;Af[.U[Z!B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 发盘的信赖行事。N}4{6m        ~/}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 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 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bWsS"W(a!w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 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这就是说, 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 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rnN(I!['n8N8O        \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m;Xm:C%yUgH/a
      D

        a.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ez8m'?c%AY;n
        b.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c.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 情况。
        3、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 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 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 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 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4、接受bbs.cnexp.net*a"Z~{0n        ?(Ifx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 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 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 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4S9q ~%Mg"L C#X6QM0~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精英外贸论坛
      m1Lk/n)}

        a.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精英外贸论坛4O6wY#]D3U.mRMe)s.z5t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 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 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 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4[N3Z!|x
        b.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 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gHe?$LdF+_
      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 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

      第 3 楼

  • 2007-06-20 10:33
    • a、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精英外贸论坛mO;Af[.U[Z!B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 发盘的信赖行事 。

      这两点挺重要的,我们没写有效期,那什么样的方式会表明为不可撤销的呢!

      怎样又算信赖行事了呢!他们那我们的资料去投标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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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盘的撤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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