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是说明交货地点、商品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划分的专门短语或宇母缩写。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始于19世纪,但是,最初各国对各种贸易术语并无统一解释,某种特定行业对各种贸易术语也有各自特定的解释和规定,因此,常常出现矛盾和分歧。为解决这些矛盾,以便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确规定。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排除也未注明运用某项惯例,则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所以,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这些国际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而且,遇过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即使发生争议,也可以引用有关惯例;争取有利地位,擅少不必要的损失。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释。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4)C&F(Co. Lt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第2和第3种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的,命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为适应匿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进行了修订,
并于1999年9月公布了《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1.《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2000年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它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免责事项,可通过销售合同中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2000年通则》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适用跨国境的货物销也可用于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应在使用中明确所使用的版本。
2. 《200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2000年通则》与《1990年通则》相比变化不大。《2000年通则》仍采用《1990年通则》的结构,共有13种贸易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第二组为“F组”(FCA、FAS、FOB);第三组为“C组” (CFR、CIF、CPT和CIP);第四组为“D组” (DAF、DES、DEQ、DDU和DDF)。’与《1990年通则》相同,在《2000年通则》中,13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均采用10个项目列出,但不采用原来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分别列出的规定,而是采用买卖双方义务合在同一标题下,即在卖方义务的每一个项目中“对应”买方在两一项目中的义务。
《2000年通则》在以下两个方面作了实质性的变更:
(1)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缴纳关税的义务《1990年通则》中的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DEQ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论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担将货物通过出口国或进口国海关时,不仅包括交纳关税或其他费用,而且还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办理有关的行政事务的手续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信息并缴纳相关费用。
(2)在FAC术语下,装货与卸货的义务。《2000年通则》中的FAC术语删去了有关运输方式的区别以及集装箱货和非集装箱货的区别,规定FCA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2000年通则》指出,FCA术语卖方对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如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其他任何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3.《2000年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在《2000年通则》中,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1)E组(启运)。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2)F组(主要运费未付)。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
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按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属于装运合同。本组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与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3)C组(主要运费已付)。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巳付的情况下,则采用C组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辖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运输途中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所产生的费
用,均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它们彼此是分离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4)D组(到达)。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采用n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港寸port)或进口国国内约定目的地或地点,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技D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属于到货合同。
2000年贸易术语分类排列如表6—1所示:
表6-1 《2000年通则》(INCOTERMS 2000)
E组(Group E)
启运(Departure)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组(Group P)
主要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1)FCA(Free Carrier) 贷交承运人
(2)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3)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Group C)
主要运费巳付 (Main Carriage Paid)
(1)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2)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4)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组(Croup D)
到达(Arrival)
(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2)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3)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4)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一、对FOB术语的解释
FOB术语的中译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其原文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据《2000年通则》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可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的费用。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辖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
(二)美国定义中的FOB与《2000通则》中的FOB的区别
1.美国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士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商订FOB进口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霜在FOB后加上“船舶” (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宇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FOB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残损。
3.在费用负担上,FOB Vessel规定买方耍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FOB的变形
《2000年通则》中对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装船费的划分以起运港船舷为界,但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船舷为界划分不清楚,买卖双方在装船费上经常发生分歧,为了避免由于装船费引起的争议,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操作中便出现了变形,来解决装船费的划分。
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买方承担装船费用。
2.FOB 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人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费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的散装货物进行干整所需的费用。 —指卖方负费将货物装入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在许多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四)FOB不是“离岸价”
从价格的构成来看,FOB术语中出口方承担丁货物到启运港离岸的一切风险和费用,FOB由此得出是“离岸价”,实际上船能够靠岸的情况下,FOB是“离岸价”。但是如果进口方所派来的船在不能靠岸的情况下,载货船舶在锚地接货,出口方要承担货物离岸后用驳船驳运的费用风险一直到进口方派来的船舷边,这时FOB就不是“离岸价”了。
(五)运输的安排
FOB术语的本意是运输由买方负责,但是在买卖合同签定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替买方来安排运轴,卖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如果卖方接受,则要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啤。此时派生出来一个代理合同,卖方对运输的安捧无论如何均应由买方承担责任。
(六)费用和风险的提前划分
FOB术语的B7条规定: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B5条规定:由于买方未按照D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较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交货日期虞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譬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硬下之货物为限。
二、 对CFR术语的解释
CFR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在《2000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
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据《2000通则》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可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构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自付费用及时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三)CFR的变形
据《2000年通则》对CFR的解释,卸货费由买方承担。但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人们习惯于对CFR的述语进行变形,用变形的形式来重新划分卸货费的负担问题。常见的变形有以下几种:
1.CFR Liner Term(CFR班轮条件)。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FR Landed(划分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尽管CFR出现变形,但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并无任何改变。
三、对CIF术语的解释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髓适用于晦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据《2000年通则》对C1P的解释:按C阳瘫褥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爽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赞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CIF术语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童的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装运合同”。此类合同的卖方在按含同规定在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因此此保险具有代办性。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合同中如无其他规定,卖方只需投最低险别的保险即可。
3.象征性交货问题。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贷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覆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还需注意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即使买方已经付款,也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CIF的变形
CIF术语中关于卸货费的承担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由买方承担。但在国际贸易中人们习惯对其进行变形重新划分卸货费。划分的情况与CFR一样:
1.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IF Landed(CⅣ卸到岸上)。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IF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货)。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上述CIF后面另列附加条件,只是为了重新划分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尽管CIF出现变形,但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
四、对FCA术语的解释
FCA术语的中译名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其原文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此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当卖方 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2000通则》解释,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如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买方应负责装贷,如卖方在任何其地点交货,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买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为便于使用FCA术语,《2000通则》还对“承运人”的含义作了解释。“承运人”是指法运输的联运方式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特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再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买方义务。
2。买芳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签订从指定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3)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关于交货问题。《2000年通则。规定,在FCA术语下,卖方交货地点,如指定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交货即算完成;如指点的地点是任何其他地点,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或卖方选定的承运人处置时,交货即告完成。如指定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地点,只有几个交货地点可供选择,卖方可以选择最合适的交货地点。
2、关于运输合同。《2000年通则》中的FCA术语,应由买方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当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同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运输合同,如若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五、对CPT术语的解释
CPT术语的中译名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其原文为Carriage Paid to(…name place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卖方应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支付将货物运至目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以便于卖方选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买方在目的地受领货物‘如果双方未能确定目的地买方受领货物的具体地点,卖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按CPT术浯成交,卖方只是承担从交货地点联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3.CPT与CFR的异同点、CPT与CFR同属C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须保证按时装运。
CFT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CFR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CF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迢人为界。除此之外,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六、对CIP术语的解释
CIP术语的中译名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其原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按《2000通则》规定,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式联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按CIP术语成交,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货运保险,即卖方除应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通常的运费外,还应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风险和保险问题。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
2、应合理确定价格。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由于这些费用都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方面问题。
3.CIP与CIF的区别。CIP与CIF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但CIP和CIF术语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又有其明显的区别: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坩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括多的地的运费,办理且办理水上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CIP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而不仅仅是水上运输。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是水上运输险,还包括各种运输险。
(三)FCA、CPT、CIP与FOB、CFR、CIF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