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协议备案(变更)
办理程序:
对来料加工企业新协议备案,实行重点审核方式。办理程序包括:接单、审核、科长审核、关(处)长审批、发单。
对来料加工企业申请协议延期、名称变更等备案,实行常规审核方式。办理程序包括:接单、审核、科长审核、发单。
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新协议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正本及复印件;
3、购买或租赁厂房(土地)凭证(复印件);
4、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加工协议或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两份);
5、《企业基本情况表》;
6、《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7、企业地址位置图;
8、《约见加工贸易企业负责人审批表》;
9、《约见加工贸易企业负责人情况记录表》(附表4);
10、《审核作业表》。
(二)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协议延期需提供下列资料:
1、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来料加工补充协议(延期)正本一式二份;
2、经批准办理延期手续的《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正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正本及复印件;
3、电脑打印的补充协议(延期)预录入清单;
4、海关核发的原设备手册;
5、《审核作业表》。
(三)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企业名称变更(包括商务单位和外商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1、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补充协议(名称变更)正本一式二份;
2、经批准变更后的《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正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正本及复印件;
3、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权益转让的书面文件(其中必须列明“受让方必须承担转让方原应向海关履行的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如仅变更厂名的无须提供;
4、电脑打印的补充协议(名称变更)预录入清单;
5、海关核发的原设备手册;
6、《审核作业表》。
办理时限:海关办理新协议备案,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办理协议延期、名称变更,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下厂核查时间不计入上述审核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